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学位办〔2018〕31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近期省学位办陆续接到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投诉和情况反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提高学位授予工作质量,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并针对我省当前此项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学士学位授予管理主体责任。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把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政策解读。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讲解读,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标准、程序等应写入《学生手册》《学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文件,并作为新生入学教育内容之一。此外,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位授予工作申诉处理机制,对达不到学位授予标准或因故撤销学位授予的学生要及时告知原因、申诉途径、学位补授办法等,妥善处理学生来信来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三、做好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认真做好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及报送工作,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
省学位委员会将对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开展不定期督查,对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位授予单位,省学位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暂停或撤销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等处理。
江苏省学位办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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