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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学校不得擅自开除

发布日期:2006-12-07 浏览次数:5362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2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

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中,突出了受教育权的保障。
      学校不得擅自开除未成年学生
      一些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没有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突出保

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增加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

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草案对“开除学生”作出严格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

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草案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草案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

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开办网吧
     
      逃课去网吧打游戏,废寝忘食、如痴如醉,这样的孩子并不少见。来自共青团中央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

年人中,网民达1830万人。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去年底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中称,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网民

在网瘾问题。
        如何刹住网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源头上加强治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

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基于这些情况,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

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此基础上,三次审议稿又增加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
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禁止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牟利,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专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草案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

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提出,只靠国家出钱、政府设立机构,帮助的流浪乞讨儿童相当有限。他

建议增加规定,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流浪儿童以及生活无依靠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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